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天主教弘道仁愛之家
Hung Dao Home of Charity Foundation
一、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A單位)個管師應秉持個案管理之核心公平派案,以服務使用者最佳利益為優先,派案時應依以下原則考量欲派之B單位之量能予以派案。
(一)各類服務單位需與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簽訂特約後,局端統一向A單位以LINE布達特約名冊或A單位主動詢問長照所是否新增新服務單位時,A單位才可進行服務照會。(二)給予個案充足的服務資訊、個案服務選擇意願優先。(三)服務人力及服務量能充足,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四)秉持公正公平原則,除了尊重服務使用者選擇意願為優先,其餘皆依照B單位名冊輪流派案。(五)如有狀況派案單位無法執行業務,參據《改派原則》予以改派。二、依前揭派案原則接受轉介或照會之服務提供單位原則不得無故拒絕接案,倘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A單位應訂有相關處理或輔導機制,如:改派機制、請服務提供單位提出改善方案等,以維個案照顧權益。若不接受相關輔導或改善方案,且累計3次者,半年內將不再進行派案。三、A單位應針對服務提供單位建立服務品質追蹤或督導機制,如特約單位經服務使用者申訴服務狀況不佳,或有違法超收費用、販售、借貸等不當金錢往來之行為、侵害使用者家屬隱私、服務不公或歧視等事實之特約單位,經個管師了解處理後仍未進行改善,加強督導。四、日照及家托派案原則(一)個案指定:若提供服務前,案家已有屬意B單位並已事先聯繫,個管師與該B單位聯繫確認後可接案,方遂派案,若該單位尚未簽屬合作意向書,需近期內簽屬。(二)個案未指定:由個管師提供簽署合作意向書之B單位聯繫方式,請案家選擇並自行聯繫,確認入住相關規範及服務日期,個管師再行與該B單位聯繫確認,方遂派案。五、其他特殊派案原則個案需求服務於派居服單位七日後使用:個案明示希冀提供服務日期確定超過七日原則,服務單位接受派案後需與案家再次確認提供服務日期,並新增異動通報備註案家希冀提供服務日期,由個案管理人員手動調整暫停服務,直至服務開始日更改為可提供服務。